海口网4月27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见习记者潘睿)来自四川、福建的两名承建商在海南承建房产项目后,恶意拖欠62名民工工资共计273万元,政府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悔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拖欠49名民工血汗钱251万元 四川一承建商被判2年罚10万元
2013年3月,四川省广元市一工程承建商袁某,从某建设集团承包了位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包括混泥土浇灌、钢筋制作、安装、木工等。袁某聘用5个班组共49名民工到该工地施工后,于2015年8月停工。2013年至2015年期间,某建设集团共支付工程款3751.3058万元给袁某,袁某除支付部分工资给张某等民工外,尚拖欠工资251.2029万元。
2016年1月27日,春节将至,为确保49名民工顺利拿到钱回家过年,儋州市有关部门向袁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袁某3日内支付张某等民工工资,但袁某逾期仍不支付。2月4日,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49名民工的劳动报酬251.2029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向部分民工支付60万元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袁某退赔拖欠民工的劳动报酬191.2029万元。宣判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拖欠13名民工22万元工资后玩失踪 福建一承建商被判1年半罚3千元
2014年9月4日,福建省南安市一男子洪某与牡丹江某石材幕墙装饰公司负责人黄某签订《外墙石材干挂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洪某雇佣汪某等13位民工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2015年1月30日前,黄某根据合同约定先后向洪某拨付了工程款共计31.222万元,但洪某只向汪某等民工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
2015年2月2日,春节将至,民工急需钱回家过年,在东方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黄某、洪某与汪某等民工进行工程及工资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洪某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洪某应得工程款为43.2615万元,洪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34.2585万元。各方结算后,黄某向汪某等民工直接垫付了工资12.0395万元,至此洪某尚欠汪某等民工劳动报酬22.2190万元。东方市有关部门当天向洪某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限洪某于2月5日前全额支付民工工资。
2015年2月3日,洪某以回老家筹钱为由离开东方市。后因逾期仍不支付民工工资,东方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公安侦查人员多次与洪某电话联系,但其均以各种借口逃避调查,后来干脆玩起了“失踪”。2015年12月31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将洪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洪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3名民工的劳动报酬22.2190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宣判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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