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小米”充电宝卖了130元
海口一公司要赔1.8万
将从深圳进货来的假的“小米”充电宝摆在店里销售,卖出一个130元却被索赔8万余元;出售进货来的跟3A扑克牌很像的几块钱的扑克牌,海口3家商户被起诉。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此之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给广大市民和企业以启示。
□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通讯员胡坤坤
海口中院公布一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 1
海口某公司销售假“小米”充电宝
商标侵权被判赔1.8万元
海口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在海口有多家店铺,主要从事手机及手机配件等销售。2015年3月31日,该公司位于海口国贸的一家店铺将一个“小米”充电宝卖给了两名男子,价格为130元。这两名男子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当天,天津南开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对这一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海口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出售的这个充电宝是假冒的小米品牌。小米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到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小米公司将该通信器材公司起诉到海口中院,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小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公司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同时还需登报道歉。
面对小米公司的起诉,该通信器材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是从深圳华强北市场一家公司进货的,他当时看到对方的宣传网页产品说明中有“小米充电宝”,因此其购买了一个自用,并摆在柜台作为销售样品,没想到就被小米公司的“打假团队”看到并买走。他们认为,自己主观上并不知道销售的样品是侵权产品,客观上也有合法合理的进货渠道,也同意不再销售侵权的“小米”充电宝,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小米公司是小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包括电池充电器)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被告作为通讯器材及电子产品的经销商而非一般的使用者,进货时理应根据日常经营的基本经验履行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的外观特征及包装、装潢,对知名商品应要求供货商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索要并保存商品交易凭证等,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未达到涉案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目的,其销售小米商标移动电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为此判决海口某通信器材公司停止销售小米移动电源的行为,并赔偿小米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2
案例
销售近似3A品牌扑克牌
百货商行被判赔2000元
去年7月份,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3A公司)起诉了海口多家个体商户。该公司认为,这些个体商户销售的扑克牌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分别向这些公司索赔2万余元,并要求支付机票等各项费用8千余元。
3A公司在2000年的时候注册了该品牌的图形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即扑克牌、纸牌。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自201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
2016年4月中旬,3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等一行一同来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水产码头批发市场内悬挂某百货商行招牌的店铺,委托代理人对该店铺门口进行拍照,然后在该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标有“PK王”标识的价格为8元的扑克牌1板(含10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于当月29日出具公证书。委托代理人还在另外10多家店铺购买了其他品牌扑克牌,并一并起诉到海口中院和省一中院。
海口中院经当庭核对,认为海口某百货商行标有“PK王”的扑克牌与3A扑克牌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另外2家并不近似),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且该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商品,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商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淡化了原告商标的识别性。被告某百货商行的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认定及费用分摊,海口中院判决某百货商行停止销售带有“PK王”扑克,并赔偿3A公司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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