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5月3日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杨振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振超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84.774163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5.558153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9.1508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振超简历:
杨振超,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1977.01—1979.09安徽省金寨县长领乡下放知青;
1979.09—1982.07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生;
1982.07—1983.10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见习生、班长、技术员;
1983.10—1985.06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副区长、区长;
1985.06—1987.03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生产计划科科长;
1987.03—1991.01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副矿长;
1991.01—1995.02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矿长(其间:1989.08—1992.06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5.02—1998.05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8.05—1998.1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1998.12—2001.06中共铜陵市委常委,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其间:1996.09—1999.07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03—2001.01参加中央党校第16期中青班学习);
2001.06—2003.02中共铜陵市委副书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3.02—2004.02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02—2006.01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1—2007.07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7.03—2007.09参加中央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
2007.07—2007.08中共淮南市委书记;
2007.08—2013.01中共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党组书记;
2013.01—2013.02 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淮南市委书记
2013.02 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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