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名农户种苗损失申请法援后起诉获38万元赔偿
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召开的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各市县司法局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密切关注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为困难群众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016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案件19413件,受援人数达19625人次。
77名农户种苗损失
申请法援后起诉获38万元赔偿
2014年9月份,东方八所镇名山村、老欧村及罗旺村的77名农户向吴某某购买番茄苗,备耕种植后出现番茄苗死株现象造成经济损失。农户认为番茄苗死株系种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为此向番茄苗出售者吴某某提出赔偿要求。但吴某某坚持称自己没有责任,不予以赔偿。受损农户便要求政府出面解决该问题。
随后,东方市法律援助中心派人参与该案件的信访接访工作。受损农户到东方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着手收集案件材料起诉到法院。
东方法院2015年4月9日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多次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种苗培育方海南某育种公司赔偿给农户人民币38万多元。
受伤农民工两次申请法援
最终打官司获近10万元赔偿
2015年9月份,农民工刘某某来陵水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称其于2013年4月开始受雇于包工头朱某某(工程承包人为老板李某某和某某建设公司)在本县一建筑工程从事砌墙工作;2014年1月份,刘某某在作业时从三米多高的墙上摔下导致腰部骨折,先后经过两次手术(医疗费合计48257元,其中48000元已由包工头朱某某和老板李某某支付,刘某某自己支付了1257元),已做伤残鉴定。随后,刘某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陵水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律师给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陵水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朱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46380.70元。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
由于一审判决结果与受援人刘某某的诉请相差甚远,于是受援人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而继续申请法律援助。陵水法援中心继续指派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省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93581元。某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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