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晓华)捡到一只死亡的动物,很多人会抱着侥幸心态扛下山去卖,一不留神就触犯了法律。5月4日,记者从省内多地法院获悉,抚州、上饶、新余等地有多名村民因为捡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而被判刑。
今年3月,抚州市金溪县法院对当地村民方某、易某捡到猕猴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引发当地村民关注。在村民们看来,猕猴已经死亡,也不是方某、易某二人杀死的,怎么会被判刑呢?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认定,2016年9月18日,资溪县农民方某猎杀到一头百余斤野猪,便打电话叫妹夫易某,骑三轮摩托车来帮忙运送。在等待易某的过程中,方某在山上发现附近有只猴子被铁夹子夹住,但并没有死亡。
方某供认,当时并没有想据为己有,但也没有将猴子放生。两人抬野猪下山时,看见猴子已经死了,便把猴子装进蛇皮袋带下山。经鉴定,方某捡到的猴子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金溪县法院认为,两人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方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易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实际上,在深山里捡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由此惹上刑事罪名的,方某、易某并不是第一个。
横峰县的汤某常年在江苏靖江做生意,听说老家山间常有穿山甲出没,汤某就让父亲在老家留意,收购一只穿山甲给邻居。之后的一天,汤某父亲在横峰老家的山上,捡到了一只死亡穿山甲。汤某父亲找来一只泡沫箱,放上冰块,再将穿山甲冷藏在泡沫箱内,邮寄到上海。汤某随后委托他人,将穿山甲从上海运回到了靖江,最终被当地警方查获。
案发后,汤某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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