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自己14张银行卡卖给他人诈骗
赚了4300元
获刑4年4个月
儋州男子陈某彬(男,现年46岁)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14张银行卡,他把卡“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他从“卖卡”中获利。结果,他因涉嫌诈骗罪被抓了。
把14张银行卡卖给他人诈骗
陈某彬曾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获刑,直到2011年刑满释放。出狱后,陈某彬无所事事,还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赌博,没收入来源,陈某彬很想赚钱。2016年1月期间,陈某彬经“阿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符某喜(另案处理),在明知符某喜是做网络诈骗的情况下,陈某彬分别在儋州、昌江持身份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每家银行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套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两套(一套为每家银行各一张,共五张)银行卡连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卖给了符某喜用于网络诈骗,得款4000元。陈某彬每卖一套银行卡,分给“阿槐”200元作为辛苦费。
2016年3月9日,符某喜再次拿300元让陈某彬办卡给其使用,后陈某彬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儋州市那大镇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四张银行卡交给符某喜用于网络诈骗。
涉嫌诈骗罪 获刑4年4个月
2016年2月21日到4月14日,来自贵州、青海、新疆、山西等全国多地的10名受害人在符某喜的诈骗下,通过ATM机向陈某彬的账号转账1000元到2.6万余元不等。
2016年5月12日,因符某喜用于网络诈骗的户名为赖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已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冻结,陈某彬便拿着赖某某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与符某喜一起到儋州市建设银行那大镇东风路营业厅冒充赖某某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此时,两人双双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
儋州市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彬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共诈骗他人人民币10.4994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彬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提供作案工具,并未实际参与诈骗,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彬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陈某彬不服上诉。近日,海南省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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