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强化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责任,着力构建基层党建“对标巡查整改”工作机制,对全市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细化,确保基层党建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近日,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要求各区党委、市直各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问责问效。
一、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共性任务)
1.深入学习贯彻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把学习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第一时间把省党代会精神传达到全市的每一个党组织、党支部、党小组,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学习,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讲好党课。
2.认真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十个一”措施。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要结合2017年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十个一”措施,即制定一份学习计划、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季度专题讨论一次、每季度上党课一次、定期观看一个栏目、制作一个宣传专栏、每名党员一本学习笔记本、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开展一项主题实践活动,推动学习教育全覆盖、常态化。
3.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2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坚持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要对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台账进行规范管理。
4.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区、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成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5.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6.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7.开展主题党日教育活动。一般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题党日教育活动。
8.按时交纳党费。要求每名党员必须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各党支部每季度向上级党(工)委交纳一次党费;各党(工)委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交纳一次党费。
9.认真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普通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至少32学时。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至少56学时,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学习或轮训。
10.开展党员志愿服务。设立“党员志愿服务日”,党支部每个月自行选择1天时间,组织党员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每年每名党员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一般至少8个小时。
11.建立完善党员信息库。完成本区、本系统的党员信息库建设,确保所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入库,且所有信息基本无误,及时更新维护。
12.抓好党建在中心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在“双创”、棚户区改造、环境治理、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建设等一线建立临时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推中心工作取得实效。
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个性任务)
(一)农村、农场党组织
1.严格落实“四议三公开”制度。村级重大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四议三公开”制度,即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2.实行“一村一策”发展党员。认真贯彻落实《海口市“一村一策”农村发展党员工作方案》(海组通〔2016〕123号)关于“发展党员工作重点、指标数量、结构比例”的要求,不断优化结构,提升素质。
3.实行绩效考核星级评定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海办发〔2016〕12号文件精神,按期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充分运用绩效考核成果,在村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活动场所三个类别同步推行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着力营造比学赶超、晋位升级的良性竞争氛围。
4.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继续办好脱贫致富电视夜校,组织贫困户及相关人员收看扶贫节目,并做好台账记录,钉钉系统签到率要达到100%。驻村第一书记应坚持吃住在村,重点围绕基层党建、“双创”工作、精准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五年工作规划,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监督,严格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召回撤换、激励保障等制度,切实提高群众对脱贫工作的满意率。
5.加强党员培训教育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每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集中学习至少2次,参学参训党员比例不低于80%,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严格按照终端站点建设“六有五防一配套”(即活动场所外悬挂有远程教育牌子、活动场所内有电视机、有远程教育机顶盒及摇控器、有远程教育制度并上墙、有党课学习记录簿、有灭火器;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和桌椅配套)标准,配齐终端站点基础设施。
6.加强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四统一”“四个一”的标准规范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即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度上墙、统一功能设置、统一台账管理;活动场所内要做到“一旗一室一墙一窗口”,即一面党旗、一间党员活动室、一面党建墙、在便民服务点开设一个党务窗口。
(二)社区党组织
1.严格落实“四议三公开”制度。社区重大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四议三公开”制度,即社区党支部提议、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2.实行绩效考核星级评定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海办发〔2016〕12号文件精神,按期对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充分运用绩效考核成果,在社区党组织、党组织书记、活动场所三个类别同步推行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着力营造比学赶超、晋位升级的良性竞争氛围。
3.加强党员培训教育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每月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集中学习至少2次,参学参训党员比例不低于80%,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严格按照终端站点建设“六有五防一配套”(即活动场所外悬挂有远程教育牌子、活动场所内有电视机、有远程教育机顶盒及摇控器、有远程教育制度并上墙、有党课学习记录簿、有灭火器;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和桌椅配套)标准,配齐终端站点基础设施。
4.加强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四统一”“四个一”的标准规范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即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度上墙、统一功能设置、统一台账管理;活动场所内要做到“一旗一室一墙一窗口”,即一面党旗、一间党员活动室、一面党建墙、在便民服务点开设一个党务窗口。
5.继续做好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协同配合,认真做好对接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本社区在职党员基本台账,搭建在职党员服务社区的平台,做好在职党员在社区参与活动、发挥作用等情况的记录,定期做好考评、宣传、情况反馈等工作。
6.积极构建共驻共建党建格局。整合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居民群众等力量,共同开展党建工作联动、思想工作联做、社区服务联办等活动,努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社区党建新格局。
(三)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
1.加强机关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机关、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要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制定机关党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党员采用专题讲座、观看《我是共产党员》和集中研讨等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切实解决机关党员教育“灯下黑”问题。
2.完善相关学习、会议记录。重点完善以下台账资料:干部职工名册、党员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后备干部花名册;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换届工作记录、“三会一课”记录、组织生活会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学习记录;党员学习档案、发展党员档案、党费收缴档案、民主决策档案、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档案、民主评议党员档案以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3.组织在职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机关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每年要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群众活动至少5次;每名在职党员每年累计参加志愿服务群众活动至少8个小时,每年至少认领并完成1个服务项目。
4.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机关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要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为帮扶村(社区)党员上一堂党课、与村“两委”成员进行一次座谈、帮扶一户困难党员、资助一名贫困学生、至少办一件实事。帮扶工作要做到“四有”:有工作计划、有帮扶记录、有帮扶台账、有工作制度。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主动听取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汇报至少1次,每年到定点帮扶村调研至少4次,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监督,严格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召回撤换、激励保障等制度。
5.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单位自身实际,合理设置1-2名专职党务干部。通过集中培训、轮岗交流、实践锻炼等途径,帮助党务干部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成长进步,注重从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党务工作者,加大党务干部与其他岗位干部的交流力度,使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活力。
6.狠抓机关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讲政治、守法纪、知敬畏、强作风”集中整治、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违法建筑行为集中整治,查找和解决“四个意识”不强不齐、履职不依法不依规、作风不严不实、本人及直系亲属参与违法建筑行为,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推动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四)国企党组织
1.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市国资委党委要制定出台《市属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2.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2017年6月底前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完成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工作。制定完善企业党委(党组)议事规则,理顺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关系,明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流程。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切实履职尽责,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
3.优化设置党组织。坚持把支部建在项目上、车间班组、生产一线,配备工作人员,确保项目推进到哪里,党组织就建立到哪里,党员作用就发挥到哪里。指导和督促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改制企业规范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4.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5.加强国企党建基础保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自身实际,合理设置1-2名专职党务干部,确保国企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建立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经费中列支。
6.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要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为帮扶村(社区)党员上一堂党课、与村“两委”成员进行一次座谈、帮扶一户困难党员、资助一名贫困学生、至少办一件实事。帮扶工作要做到“四有”:有工作计划、有帮扶记录、有帮扶台账、有工作制度。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主动听取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汇报至少1 次,每年到定点帮扶村调研至少4 次,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加强对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监督,严格落实驻村第一书记召回撤换、激励保障等制度。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
1.继续提高党组织覆盖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巩固和扩大全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确保2017年底党组织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调整理顺区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领导体制。各区要在2017年7月底前调整理顺区级非公有制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领导体制,配强工作力量,为“两新”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管理服务机构。综合保税区、高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龙华区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等要建好用好党群服务中心,建立党建工作指导站,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
4.加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党员作用发挥正常。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每个“两新”组织党组织都要做到有标识标牌、有制度上墙、有党员活动室,规范党员活动记录、“三会一课”、发展党员、教育培训等党员教育管理台账。
5.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两新”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对党组织书记轮训一遍。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举办“两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一批对党忠诚、表现优秀的“两新”组织新党员。
6.创新党建工作载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通过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载体,促进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三、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责任负面清单
1.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违法建筑整治“六不准”(不准顶风抢建违法建筑;不准谎报、瞒报自身涉及违法建筑情况;不准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不准为实施违建者说情、打招呼、“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并借此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违法建筑项目审批手续;不准实施其他妨害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行为)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党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辖区内新增违章建筑未及时发现、上报的;辖区内发生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未及时发现、上报的;对群众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不及时、不深入、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斗殴等严重治安案件的,取消村(社区)“两委”班子年终绩效考核的评优资格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分管人员个人六个月的绩效补贴。同时对责任人启动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3.辖区内出现“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未及时发现、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内发生违反国家信访条例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被查处的,取消村(社区)“两委”班子年终绩效考核的评优资格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分管人员个人三个月的绩效补贴。同时对责任人启动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4.对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力的,要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党员要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组织处置。
5.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发展党员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党员不按时、不按规定交纳党费,且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
7.基层党组织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且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基层党组织不严格执行换届规定、不按期换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责任。
9.驻村第一书记任职期间工作不称职、不在状态,无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或违反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要坚决予以召回撤换。被召回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是后备干部的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派出单位一年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召回第一书记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约谈。选派的第一书记必须吃住在村,对无故脱岗的,要严肃教育批评,经多次教育不改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10.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不按规定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党课学习和培训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做好远程教育站点设备的管理、维护、更新,致使站点不能正常使用的;不认真组织开展扶贫夜校学习,钉钉系统签到率未达100%的,将约谈、诫勉谈话或通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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