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梁某称为投资艺术品,借用儿媳之名开立账户。儿子与儿媳关系恶化后,儿媳更改了该账户的密码并挂失了关联银行卡,占有了账户内百万元的艺术品及余额。梁某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账户内全部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案件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梁某借用了妻子陈某、儿子小梁、儿媳董女士的名义,在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开立了交易账户,将自己收藏多年的7000多套田村卡——“CNT石拱桥”文化艺术品分别放入各账户中,挂牌上市交易。
没想到几年后,董女士与丈夫小梁的关系恶化。在提出离婚后,董女士修改了自己交易中心的账户密码,并将关联银行卡挂失,随后占有了账户内的艺术品和现金余额,价值100余万元。
而董女士表示,自己账户内的藏品确实是梁某赠予她的,当时向账户内存入藏品时,梁某特别提到“大家份额不等,但多少是个心意”。由于梁某对文化艺术品收藏比较在行,一家人便都委托他操作买卖事宜,但关联银行卡和U盾均由各自保管。由于婚变后自己的U盾被对方占据,她才挂失了银行卡,并修改了账户密码。
为了索回自己的藏品,梁某将董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文化艺术品作为动产,其物权自交付之日便发生效力,由于梁某不能证明其借儿媳董女士之名投资的必要性,因此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审理,梁某、董女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为了解释涉案交易的性质,梁某请到了专家证人,对挂牌上市交易行为和普通上市交易行为进行了辨析。证人表示,南交所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通常不允许一个账户有多个藏品挂牌。
梁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梁某在投资中的借名行为是有必要性的。因此存入董女士账户内的藏品并非交付给了董女士,梁某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而董女士称,这起纠纷源于自己与丈夫的婚姻关系恶化,而作为父母,梁某不进行劝解,反而以不断挑起诉讼的行为推波助澜。梁某的赠予正是基于自己与小梁的婚姻关系,自己在交易中还曾提供过130万元的保证金,这显然不是借名交易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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