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海南食品摊贩就不能再“任性”啦!《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划定区域摊位的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摊位,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并提供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依法经营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填写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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