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4-1016)》(以下简称“《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广州中院第三次公布此类案件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增速和增幅明显趋缓,并已出现下行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纠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这三大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劳动争议多发的用人单位,国有企业较少,非公企业较多;大型企业相对规范,中小微企业争议较多;加工制造业、建筑施工业及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争议较多。
文/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甘尚钊、张静霞
典型案例:
伍某2014年10月起因怀孕未上班,其所在的广州某货运公司视其为休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7563.22元、生活费285.05元、生育津贴8533.33元。
一审判决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生育津贴1186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904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判后,伍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关于生育津贴的判项为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贴19775.8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
法官说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待遇依法受到保护,且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工资损失等请求,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孩”政策后,通过本案也想传递一种信息,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直并将继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积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
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对于相关证据的制作和控制占有优势地位,享有举证的便利,更应诚信诉讼。用人单位为获取不当诉讼利益不惜冒险制造伪证,不仅妨害了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也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对司法公正裁决的挑衅。
本案中,服装厂伪造本案关键证据,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导致本案未能及时有效得到处理,故二审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予以惩戒。
法官支招:维权有四种途径 仲裁时效为一年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陈丹表示,劳动者在维权时,应特别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特点:
1.劳动争议案总量开始下行
2014年~2016年,广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分别为23860件、15186件、14686件,共53732件,高于2011~2013年和2008-2010年。但是,2015年和2016年一审受理的案件数量分别为9974件和10329件,均低于2008年以来历年受理的案件数量,说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已出现下行迹象。
2.近六成案件在花都白云番禺
广州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悬殊,花都、白云、番禺三区近三年收案20519件,占全市的56.1%;南沙、增城、从化三区近三年收案2764件,占全市的5.1%。
相对来说,经济发展快、流动人口多、中小企业多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较多。从2008~2010年、2011~2013年的两次《白皮书》数据看,也有上述特征。
3.超六成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纠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这三大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2015年和2016年,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60%以上。
随着老龄社会形态初显,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近三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比例均在40%以上。
因为确认劳动关系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先决性和前提性问题,在诉讼层面,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纠纷是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方式出现。
4.二审周期大幅缩短平均54天
广州中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五优先”的原则,完善劳动争议速裁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审限,将原来的六个月审限大幅缩短为二个月,更好地实现了该制度快速维权的立法初衷。
广州中院还采用要素式和表格式裁判文书,劳动争议的审理周期大幅缩短。2016年,二审劳动争议的平均审理周期仅为54天。
2011年~2013年,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率分别为42.6%、53.0%、60.4%。2014年~2016年,仲裁后起诉率分别为51.6%、27.1%、26.0%,说明近两年劳动仲裁机制的防洪闸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问题和对策:
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仍突出
有的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白皮书》指出,“近年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比例高达10%左右。”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此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对策:不签劳动合同重罚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陈冬梅庭长表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仲裁机构、劳动行政等部门、劳动者、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专项管理等。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手段和措施,让违法用工者在重罚面前望而却步。
工资发放制度不规范
有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规范,没有依法建立工资台账备查制度,或刻意采取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发放,发生争议时,对劳动者主张的现金支付工资部分不予确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利用特殊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导致不定时工作制成为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避措施。
对策:建议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陈冬梅庭长建议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在此基础上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机制。
用工关系中存在性别歧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有的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限定了求职者的性别范围,并在实际招聘中一直未对女性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性别为由多次拒绝女性应聘,拒绝给予女性平等的面试机会,侵犯女性就业者的就业平等权。
在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大背景下,有关女性劳动权益受用人单位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并将会持续存在。“二孩”政策实行后,意味着女性在生育上将花费更长的时间,女性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性别歧视。
对策:加大对性别歧视的惩戒力度
陈冬梅庭长表示,在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利方面,我们建议全社会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妇女权益“平等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案件,加大对用工性别歧视的惩戒力度。
对于显性的性别歧视,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依法认定无效;对“三期”女职工降薪或辞退,严格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对于隐性的性别歧视,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加大甄别力度,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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