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小张向小燕借钱,事后,却声称还给了小燕的丈夫,这种还款方式可行吗?昨日,七里河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以上还款方式不算数。
小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燕借款90万元,在借款协议中言明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为2%。但超过约定期限将近两年,小张仍未向小燕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小燕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
小张在法庭辩称,借款到期后,自己通过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户,早已将上述借款还给了小燕的丈夫小刘。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打款凭条,以证明自己陈述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燕与小刘虽系夫妻,更是独立个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小张和小燕在借款协议中对借款的支付方式未作约定,在没有授权、没有协议、没有明确转让关系的情况下,小张擅自将小燕的债权转交他人的行为于法无据,加之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印证他主张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张向小燕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守规则,明确主体。夫妻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家庭细胞,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的,但在民事权利中,并不因亲密的夫妻关系而剥夺其中一人的权利或者混淆应享有的利益。该案中,小张擅自撇开小燕这个债主向小刘还款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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