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学习专业技能,但老师的授课内容小刘听不懂,也学不会,因此他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他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1.6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已经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小刘基于其自身主观原因要求退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他的起诉。
学员:老师所讲听不懂
小刘诉称,去年3月,他向某培训机构交纳学费1.68万元,对方承诺包拿到职业技能证书,但由于上课之后老师所讲他听不懂,故他多次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至今双方协商未果。
庭上,培训机构辩称不同意小刘的诉求,学校对小刘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小刘也已经培训完毕,其在网络线上学习课程已经到期,因其本人没有参加考试,所以无法取得职业证书。学校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小刘无权要求退费。
庭审中,该培训机构提交小刘签署的《学员承诺书》,承诺书写明“本人在明确知晓自己不符合学员入学条件(必须年满21周岁,大专以上学历),仍希望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学士后(网络营销技术方向)的认证培训。由于本人学历不符合入学条件,现申请特批入学上报学员档案。”小刘还做出承诺,称因自愿承担因不符合入学条件而带来的任何学习风险,不退费,不要求培训机构为本人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学校:未承诺包教包会
庭审中,小刘陈述其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的依据为他学不会,培训机构承诺包教包会,学不会可以退费。
对此,培训机构表示,学校从未向学员承诺过包教包会,学校给学员提供网络课和面授课,学员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学习方式,课下老师提供答疑辅导,考试的试题是学校自己出的,学员如果不能通过考试就不能取得证书,学费也不退还。
“小刘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考试,导致无法取得证书,他无权要求退费。”学校代理人表示。
法院:退费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刘表示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学费的依据是培训机构承诺包教包会,故在其学不会的情况下培训机构应当予以退费,但小刘的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
最后,小刘当庭表示其要求退费的理由主要是其学不会,除此之外小刘并未提出任何客观原因或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节,故在培训机构已经履行了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小刘基于其自身主观原因要求退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综合上述分析,小刘现提出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全部学费,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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