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晋华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
李晋华曾任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长和主抓反贪的副检察长。2015年4月11日,经河南省委批准,李晋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次年11月16日,濮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李晋华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李晋华自2004年至2014年在担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土地开发、协调案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8.5082万元、美元2万元。李晋华还有价值人民币1322.0707万元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李晋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赃款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李晋华受贿犯罪所得及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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