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承包工程后,因协商结算不成,男子找来两名帮手暴力拘禁合伙人夫妇,强迫签字,结果正当维权变成了违法犯罪。5月15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以暴力强迫结算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6年初,郑国与集贤县人王君合伙承包双鸭山一工程项目,后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争执。此后,王君多次要求结算,抽出自己本钱及应得的部分,但均未果。
7月22日6时许,王君一气之下带亲友金龙、杨娇来到郑国工作的地方,强行将其夫妻带上银色面包车,并由金龙开车前往集贤县核对工程具体款项。在途经哈大高速路口时,见到执勤交警,郑国的妻子向执勤交警大声呼救。
因害怕被民警发现,金龙等人便将车快速开回大庆,当路过龙凤湿地无人路段时,王君手持螺丝刀、尖刀与金龙持铁管殴打郑国,杨娇也用拳脚参与殴打被害人夫妇,迫使被害人在工程相关协议上签字摁指纹。
直至12时许,三人才将郑国夫妇放行。随后,郑国报案。
案发后,经公安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郑国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郑国夫妻7万余元,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君、金龙、杨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金龙的辩护人提出金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龙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与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从犯,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杨娇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君、金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杨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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