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大中专毕业生报到事项 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需回原地补办
7月起不核发《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为进一步简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手续,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效率,近日,海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海南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起不再核发《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7月起不再核发《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通知明确,统一报到证件。自2017年7月起不再核发《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等手续;全日制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别使用《海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均简称报到证)办理报到等手续。
2017年7月之前已经核发的介绍信,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件使用的通知》规定继续使用。
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和户口本等到户口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报到;在中央驻琼或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到单位或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报到;在市、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到单位或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报到。
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需回原发证部门补办
通知明确,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毕业后两年内,下同)落实单位的,持报到证和就业证明材料参照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到相应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报到证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新单位的,持报到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和就业证明材料,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相应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办理改派手续;报到证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申请回生源地的,持报到证、单位离职证明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办理;高校毕业生跨省改派的需回原发证部门办理。
省内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持身份证和毕业证(2004年以前毕业的或报到证信息、数据缺失的,还需要出具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方案或就业工作调配表复印件)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毕业两年内补办原件,超过两年的开具报到证遗失证明;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的需回原发证部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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