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围绕“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声音认为这是给醉驾松绑,指导意见给醉驾入刑开了一条可伸缩的门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纠偏。多大的罪适用多大的法律判罚,指导意见有利于罪罚相当原则的实现。
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的本意很明确,在醉驾酒驾中,确实存在一些情况,本身超标不多,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小,一律入刑存在误伤、量刑过重的可能性。法律条文在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后,根据运行情况,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适时修法,不足的完善,过头的纠偏,让法律条文跟上社会的发展,也是司法进步的应有之义。
指导意见虽然已经出台,但仍属于原则性意见,怎么才算轻微,什么样的情节才不需要刑罚,指导意见并未细说。这就带来一个疑问,情节的轻微严重到底以什么为衡量标准呢?酒驾的危害在于它会提高事故的发生概率,但就单个酒驾行为而言,未必一定会发生事故,所以如果以结果来衡量,是不科学的,会让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这对酒驾治理非常不利。
另一个担心则集中在警方执法过程。以前醉驾一律入刑,达到醉驾标准就刑拘,没有什么可商量的余地,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就面临标准松动的问题,就产生了在执法、在定罪过程中主观和客观的区别。同样的情节,不同的民警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处罚。这里面就会有公平问题。更要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成为一些人的豁免条款。处罚标准模糊会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就存在被钻空子的可能,那么又该如何堵上这样的漏洞呢?
这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律标准越明晰,刚度越高,执法也就越容易操作,公民对自己行为边界的认识也就越清晰,引发的社会争议也就越少,社会阻力也就越小。相反,标准越模糊,自由裁量权越大,空间越多,就越可能被钻空子,执法的公信力越容易受到质疑。
入不入刑,是个非常重要的分割点,除了留下的污点不同,还可能对个人职业前景产生深远影响。比如,在公务员法就有对刑罚的规定。曾经刑罚的不可考公务员,在职期间被刑罚的将开除。正因为关系重大,在标准未细化之前,司法还是应该慎之又慎,平稳度过过渡期,以免被滥用了。
自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入刑这条法律在治理酒驾问题上的作用立竿见影,社会示范效应显著,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不设前提,铁面无私。虽不免带着矫枉过正的局限性,但这种立法精神还是值得借鉴的。酒驾的社会危害极大,对待酒驾不管法律如何规定,都应该从严而不是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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