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损毁占用共享单车或涉嫌犯罪,记者对话专业律师从法律层面就此给予解答。
恶意损毁占用共享单车或涉嫌犯罪
本报记者对话专业律师从法律层面就此给予解答
交警部门清理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兰州晨报首席记者裴强摄
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的投入使用,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各种不当使用行为不仅给运营商带来巨大经营压力,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5月17日,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庙滩子公交车站附近看到,20多辆共享单车被堆成一座小山,不仅影响交通,市民也无法取用。附近的巡逻民警表示将联系相关企业,对单车进行处理。记者连续几日走访发现,找到共享单车,却并不能轻易骑走的事越来越多。有的在扫描二维码的地方贴上自己伪造的二维码,植入恶意软件,盗取用户信息及资金;有些市民为了把自行车据为私有,损坏车牌号及二维码。更有市民在使用完之后,随心所欲地扔在马路边、盲道上,或藏在家附近的角落里,甚至有人将它骑回自己的家、加上私人车锁等。就此记者与专业律师对话,从法律层面就如何依情合规使用单车予以关注。
对话人物: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美虎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左文盼
对话记者:兰州晨报记者 董子彪
晨报记者:对于单车企业来说又该如何做?
左文盼:法律明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秦美虎: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及时检查、修理车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义务;还有就是可以视情况购买保险,降低赔付风险。
晨报记者:还有一种情况,若出现未成年人骑车该怎么办?
秦美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孩子未满12周岁不能骑行共享单车,如果未成年人不符合共享单车使用条件,在发生事故和损害后,监护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此类情况,我个人建议:首先监护人要高度重视,并教育和管束好孩子;社区或学校可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醒孩子和家长注意共享单车的安全使用。同时,单车企业也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协议约定以及提醒监督等多个方面。
晨报记者:共享单车不当使用是否会构成犯罪?
秦美虎:从实际情况看,共享单车不当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乱停乱放,给城市管理和公共交通秩序带来危害;二是使用者采用各种方式限制共享,归其专用;三是随意损毁,导致共享单车无法继续使用;四是窃取、藏匿共享单车或拆除其关键部件,使其脱离运营商的控制,为己所用或转卖给他人。
共享单车不当使用,主要涉及以下三项罪名:盗窃罪。如共享单车使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单车通过藏匿、损坏GPS定位锁改变单车外观等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还有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如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单车且数量较大或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单车的行为等会涉嫌构成以上罪名。
左文盼:对共享单车的不当使用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有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晨报记者:骑行单车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事故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左文盼:在法律上,使用共享单车,是通过用户注册平台账号后,缴纳押金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再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其他方式解锁骑车,这事实上构成了民法上的租赁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各个平台为车辆所有人,将其自有车辆用于出租经营,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
秦美虎: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事故时,首先应当区分情况:若是单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情况下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事故,服务商需要承担责任,用户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当然,如果是单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服务商在向用户或者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单车的生产厂家追偿。
其次,若完全是由于用户本身的原因出现损害和事故,则不应该由服务商担责;还有,若用户的损害或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用户在骑车发生损害或事故时及时报警求助,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进而方便事后的鉴定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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