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和法院“躲猫猫”,结果自己去银行领拆迁款时,被前去执行公务的执行人员给撞了个正着。
2014年2月,张某某与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用合同》,双方约定张某某将自有的福特轿车租赁给汽车公司,租赁期为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汽车公司自2014年10月开始便不再支付租金。
2014年12月,张某某要求解除双方车辆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车辆。但汽车公司已将涉案车辆出租给了第三人唐某某,无法返还车辆。后经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张某某车辆损失64000元,并支付所欠租金4000元。但汽车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赵某某一直消极履行义务,还经常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躲猫猫”。
2017年5月12日,溧水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银行扣划另一名被执行人财产存款的时候,偶然一瞥,却发现了汽车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赵某某。原来,赵某某当时去银行是办理其拆迁款领取手续的。执行人员先找银行工作人员配合稳住赵某某,法警赶到现场支援,顺利将赵某某拘传至法院。经重新商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赵某某当场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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