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委5月18日对外通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丽萍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郭丽萍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擅自决定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组织对此问题向其函询时未如实说明;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和宴请。
通报称,郭丽萍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郭丽萍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对接受的旅游、宴请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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