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大学生租用共享汽车,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3人中一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膝盖粉碎性骨折,事故责任认定陷入纷繁错乱之中……
共享经济已然是时下最热门话题之一。从最初的共享顺风车,到如今的共享单车,都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如今,共享汽车也来了。不过,对运营平台和相关监管部门来说,随之而来的“麻烦”也出现了。
谁在驾驶?并不知道
4月25日,成都发生一起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自己驾照12分已被扣完的情况下,借用朋友账号驾驶共享汽车,准备前行时却发现前车往后倒。根据这名大学生向媒体透露的情况,当时他先是踩了刹车,车没有停下来,又拉了手刹,也没能制动,于是汽车一路倒车,将位于车后方的3人撞倒,致1人遇难,另一人膝盖粉碎性骨折。
据悉,当前该事故车辆质检仍未有最终结果,交警调查也还在进行中。遇难者家属表示,由于肇事司机没有经济能力,目前相关赔偿由汽车品牌先行垫付,未尽事宜将等待事故责任认定再行商议。
虽然事故驾驶人所陈述的细节指向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个被扣掉12分的人为何可以冒名驾驶?对车企用户审核的严谨性如何保证?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共享汽车的使用需下载APP,确认用户协议,协议中普遍明确用户需要对上传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驾照被吊销、没收、失效或者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用户必须立即通知运营方,同时将被限制使用共享车辆。
然而,纸面上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可以避免现实中的失信,记者在成都现有的共享汽车内也并没发现提供信息审核的设备。
对此,相关运营方承认,目前共享汽车只能在注册时审核用户资质,如需确认使用人身份就必须用车载摄像系统,但法律法规并无这方面要求;另一方面,车载视频本身成本非常高,技术上也还存在难题。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共享汽车本就是无人值守的状态,如果加入人工审核就回到了传统的汽车租赁,运用面部识别等科技元素,增加的投入压力会让运营平台很难接受。
实际使用者身份的确认难题在共享单车领域同样存在。共享单车方明确未满12岁者不得使用,但这一限定虽能把好线上注册关口,却无法保证线下实际合乎规定。
近两年,各地小学生骑共享单车出事故的案例也见诸报端,甚至小学生驾驶共享汽车发生的惨剧也在上演。
如何分责?是个难题
一个更加受关注的话题是,开共享汽车肇事后究竟谁来买单?
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上文中大学生驾车肇事案情节相对清晰,但也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面临的错综复杂局面。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剖析。在他看来,共享汽车不同于共享单车,法律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有着严格要求。
“就车辆驾驶而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就不具有驾驶资格。”杜伟解释,本案中,肇事司机驾照已被扣完12分,显然不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除要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
杜伟认为,在本案中,尽管肇事司机向朋友借用账号,但共享汽车的租赁关系仍建立在平台与其朋友之间,其朋友应对肇事司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进行审核。该用户未尽审核之责,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除罚款之外也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租车前,共享汽车租车公司未尽到对驾驶人资格的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杜伟进一步解释,根据肇事司机提供的车况情况,如果事故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同样应由租车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车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租车公司也尽到了审核义务,事故是驾驶人酒驾、毒驾、违法行车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驾驶人一方承担。如果车辆有相应的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理赔。在事故造成他人重大伤亡,而驾驶人又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的情形下,租车公司可垫付一部分费用,随后再向驾驶人追偿。
“当前共享汽车事故损害的法律责任仍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杜伟坦言。
更多受访律师指出,汽车使用中,难免出现单车事故、行车剐蹭。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发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但如何判定责任分配?基于共享汽车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如何追责到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用户?这些皆为共享汽车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
共享什么?法治自律
凭借互联网打破传统行业限制的共享经济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法律界人士认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是新生事物,它们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全新的消费体验和便利实惠,同时也遇到了法律调整滞后、监管不适应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国家已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成都等城市也发布了共享单车管理规定,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专委会近日还发布了全国第一个自律性服务规范。
“共享经济时代,社会最该共享的是自律,最好的服务应是监管,而监管的根本是立法。”杜伟说,“只有以新的立法明确新的模式,才能使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杜伟称,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相应规范,但对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定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等却未作出相应要求。立法机关应该瞄准共享经济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对现行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共享经济关系予以明确,对之外的关系予以补充、完善,对滞后的法律予以更新、升级,把每一个共享经济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保障共享经济进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以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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