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乔雪峰)今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人民财经记者采访。
《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1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0亿人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极大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指导意见》是怎么出炉的?
交通运输部密切关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态势,对近期以来网络舆情和媒体观点等作了系统分析,对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深圳、成都等已出台或者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城市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发函对36个中心城市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各相关部门联合召开了地方主管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典型企业、专家学者和用户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经专题研究、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分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互联网+”为契机,聚焦热点和焦点问题,加强制度设计,促进规范发展。
二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结合各地实践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方向性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作用,为地方细化措施留有空间。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和发展思路是什么?
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功能和服务特点,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
《指导意见》将“共享单车”名称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充分肯定其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推动分享经济发展的作用,明确“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总体方向,确立“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总体思路。
如何解决车辆投放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各城市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如何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城市政府要加快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要求各地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点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
运营企业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用户要讲诚信、讲文明,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运营企业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负有什么责任?
《指导意见》对企业主体责任和运营服务规范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支持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二是加强企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了企业线下服务团队配备,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用户骑行停放,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保险机制和加强信息报送及共享等方面的要求。三是从督促企业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用户违规行为监管、强化监督执法等方面,明确加强自行车停放管理的具体措施。四是从规范用户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五是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信用记录建设,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如何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首先,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其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并要求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支付结算要求。
如何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针对用户比较关心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如何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各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
二是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公众共同参与,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三是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定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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