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葫芦岛5月22日消息(记者徐志强 葫芦岛台记者杨英俊)近日,《辽宁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该市人大会议通过,并由辽宁省人大会议批准,葫芦岛市人大发布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是葫芦岛市首部实体性法规。
近年来,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葫芦岛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实效。但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较大,保护难度较大。同时饮用水水源保护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水源风险防范应急能力相对薄弱,通过地方立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全面、具体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加大处罚和问责力度。因此,制定该《条例》,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意义重大。
据悉,该《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水源定义、保护原则、管理部门、生态补偿、举报奖励等内容;第二章规定,该市实行饮用水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第三章对保护区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禁止性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使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第四章是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的具体职责,避免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条款,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该条例的实施,无疑对促进该市市民喝上干净水和放心水、保护水源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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