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新民网】王女士退休后在一家公司担任门店营业员,一次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时,她被浦江游轮活动现场的一根绳子绊倒,导致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她向公司提出索赔但遭拒绝。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8万元。
年届六十的王女士退休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反聘协议,担任门店营业员。去年春节前,公司按惯例举办年会,王女士虽是退休反聘人员,也同样被通知参加。年会被安排在浦江游轮上举行,当天傍晚,王女士按要求前往登船地点,不料在登船过程中,被一根绳子绊倒,摔倒在地,后被身后的同事扶起。
虽然当时就感疼痛难忍,但碍于情面,王女士并未离场,而是坚持参加完年会。直到第二天,自感伤情愈发严重,她才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王女士右腿股骨胫骨折,经手术治疗才得以好转。后经鉴定,王女士右下肢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工作日收到公司发出的参加当晚公司年会的通知,在登船中被绳子绊倒致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公司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因受伤支出的各项费用及遭受的损失。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庭审中,王女士出示了同事刘某签字见证的事发经过材料。
公司辩称,王女士是公司雇佣的门店营业员,工作场所为门店内,当晚公司组织的年会联欢活动不是雇佣行为,并非强制员工参与。对于事发经过,公司认为,由王女士提供的,刘某见证的事发情况材料应该属实。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应向事发地点责任方主张权利,其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女士是该公司雇员,公司认可王女士在参加公司年会过程中摔伤一节事实,故理应承担雇主责任。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王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否则雇主即使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根据相关证据、标准及当事人陈述由法院酌情确定。至于公司所称应由游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可在证据完备后进行追索。
(新民晚报特约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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