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5月23日电 (记者 刘林 通讯员 葛明付艳)患者胡某因关节炎到医院就诊,花费1万余元进行手术治疗;因手术后切口裂开,没过几天,原告胡某再次住院治疗,花费近万元;没想到因手术切口愈合不良,胡某竟于四个月后再次住院治疗。
23日,记者从江苏省泗洪法院获悉,医院致使原告胡某可以一次手术即治愈的伤情,经过了三次手术,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9426.73元。
2015年8月,原告胡某因患关节炎,到被告泗洪某医院处就诊,经诊断为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三天后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左侧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11149.55元,原告胡某实际缴纳4716元。
因手术后切口裂开,没过几天,胡某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置换术后切口裂开、肺心病,三天后进行手术,手术名称为清创缝合,一个月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950.35元,胡某实际缴纳3259元。
让胡某没想到的是,因手术切口愈合不良,四个月后竟再次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名为“左TKA术后关节翻修术”的手术,共花费医疗费33349.48元,胡某向医院出具欠条一张。
胡某越想越不对劲,像关节炎这种小毛病,怎么会需要连续做三次手术,花费这么多医药费不说,人还遭了不少罪,于是他来到法院起诉该医院。
胡某认为,该医院作为专业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过错行为导致其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且对自己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导致其遭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莫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与医院协商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4901.11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能够准确判断原告胡某的病情,且根据该病情作出是否能够治愈的判断,因其自身的过错,致使原告胡某可以一次手术即治愈的伤情,经过了三次手术。
被告A医院对过错行为产生的医疗费及其导致扩大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9426.73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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