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现代法治政府,公职律师是“标准配置”,绝非可有可无的摆设。
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在该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分类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到今年年底,北京全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何谓公职律师?《方案》下了“定义”,就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制、执法、监督、法律援助等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至于职责“定位”,就是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等。
或许,对很多人来说,公职律师还是一个很新鲜的名词。不少地方政府也习惯了在没有公职律师的情况下运作,一遇涉法问题,只好“临时抱佛脚”,聘任社会律师“救火”。但是,对于一个现代法治政府而言,公职律师却是“标准配置”,绝非可有可无的摆设。当前,在许多法治比较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
据统计,美国四分之一的律师在政府机关担任检察律师或公职律师,他们在影响颇大的反微软垄断案、李文和泄密案、NMD系统案、阿富汗战俘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我国香港地区,约有450名公职律师活跃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注册总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在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公职律师也是作用突出。
审视“标配公职律师”,好处不少。首先是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政府的失误,主要是决策上的失误,而“拍脑袋决策”带来的“后遗症”,往往需要付出沉痛的社会、经济代价,近年来新闻报道的各地“烂尾工程”“涂脂项目”,着实不少。如何才能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在法律门类日益专业化的今天,指望领导干部成为精通法律的“全才”,显然是不现实。如果“标配公职律师”,以专业技能为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无疑会提高集体决策的法治化水平,进以防止领导干部的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腐败问题发生。
助推依法行政,是“标配公职律师”的又一亮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事务“涉法”,越来越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特别是随着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信访案件转为行政诉讼,涌现大量涉法事务。政府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起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前,听取公职律师的意见;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信访活动中,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其中,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将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使之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标配公职律师”,也意味着律师队伍的优化。从2002年司法部正式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近20个中央单位纳入试点,公职律师达数千人。随着“标配公职律师”的落地,必然带来这一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优势互补的良好格局,满足公众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不可否认,“标配公职律师”试水,将带来积极影响,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这种先行举措毕竟仅限于局部地区,框定“处以上党政机关”,未必适用于基层实际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出台后,去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北京等地的《方案》,就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但更大范围、更为持久的效力,除了政策上“发力”,还需要立法的“加持”。
审看2007年10月修订的《律师法》,在附则中仅对军队律师作了特别规定,而没有对公职律师作出相应规定,1995年开始的公职律师试点长期“无法可依”。10年前修订的《律师法》,明确“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的现实,显然与法律“冲突”。由此,还应从立法上“顶层设计”,使之“全面兼容”。
总的看,“标配公职律师”,释放出依法治国的强烈讯号,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谨慎试点、积极立法,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的阶段性目标,将离我们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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