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市、区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早在2016年6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意见》提出,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同时,《意见》还提出了明确的目标: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全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方案》提出,北京市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可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制、执法、监督、法律援助等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方案》指出,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方案》还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着眼于本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规范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审批、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入社会律师领域的准入程序,积极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方案》显示,公司律师是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且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
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只办本单位法律事务
该《方案》规定,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方案》还对二者的从业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公司律师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之间可以依规流动
《方案》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其在原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予以注销,若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需要通过新单位重新提交申请;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年限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记者胡永平)
相关链接:
北京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细则拟下月出台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