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某村支书李某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决定为自己和村主任多支取工资,三年间以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某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557405元。日前,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房山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判后,李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村支书为自己多开工资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05年10月起,李某任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是该村的财务负责人。2010年至2013年,李某违反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农村党支部书记年度工资、奖金的考核办法以及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某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557405元。
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不应将他人超额领取的工资作为李某的犯罪数额,并辩称发放奖金仅属于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发放的奖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职务侵占不限本人获利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首先是李某决定为他人超发工资的数额是否计入其犯罪数额,其次是李某通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为自己和他人发放奖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本人所有,还包括使他人所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为自己和村主任多支取工资,是利用个人职务便利使村集体财产脱离村集体控制的行为,至于支取财物后由谁实际占有,并不影响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开会通过涨工资也违法
此外,法院认为,村委会干部通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方式为自己以及他人发放奖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明知“两委会议”并无用集体资金分发奖金的事权,仍然发起召开“两委会议”,并在简单通报后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为他人发放奖金,系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等支配与控制村集体财产的便利条件为村内一小部分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属于私分村集体财产并据为己有,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及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其应当对以发放奖金名义私分的集体财产数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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