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会上,《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提交会议审议。修正后,实现了海南“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总结海南环境整治实践经验,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管控要求、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等,对推动海南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修正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统一规划监测网络、统一评价标准、统一监测方法、统一信息发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修正案》还完善了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规定,将环境保护设施拆除闲置许可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条例修改后,将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及法规授权,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修正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超量排放污染物、违法违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等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额按日连续处罚。
另外,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对条例中噪音污染、油烟污染等处罚规定也作了修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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