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会议初次审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强化和完善了工资支付监督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修正案》提出,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台账,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生工资拖欠,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无力支付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在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方面,规定经认定评价诚信等级优良和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对严重违法、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数额。《修正案》提出,“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予支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足额补齐。”“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诚信等级优良、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对严重违法、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修正案》还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不按时足额支付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正案》规定,“用人单位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支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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