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9日消息(通讯员方茜 见习记者潘睿)“感谢法院,拆了这些房,强占我们4年的地终于能收回来了。”听着轰隆隆的拆除声,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刘亚明感叹道。6月9日上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成功执结一宗返还原物案件。
据介绍,2003年被执行人苏某乐承包了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一块1.31亩土地,作为熏槟榔干加工场地,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日到期。苏某乐在承包期限将到之时在承包地上新建起10间瓦房。经勘验,房屋总长34.9米,宽4.9米。
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刘亚明称,当时发现苏某乐建房,已向其说明土地到期须要收回,希望他不要继续修建。刘亚明还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希望村委会打消苏某乐建房的念头。但是苏某乐表示,土地仍在租期内,他有权兴建房屋。他修建这10间瓦房是经过经济社原社长口头同意的。如果承包期满后,经济社不同意他继续承包,他同意将地退还给经济社,但要求赔偿所建瓦房的损失。
苏某乐强占该片土地长达4年,第四经济合作社向陵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某乐停止侵权,判令被告拆除承包地上的房屋,归还1.31亩地。2016年11月,陵水法院认为,承包期履行届满,被告苏某乐理应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经原告社长同意在承包期内的土地上修建瓦房,因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原告赔偿所修建瓦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土地上的附属物拆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
2017年3月29日,陵水法院向被执行人苏某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苏某乐仍拒不执行。陵水法院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多次主持双方协商未果,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
6月9日,陵水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检察院、陪执员,村委会干部及民兵预备役队伍共同参与执行。陵水法院院长盖曼坐阵执行指挥中心指挥,执行法官现场宣布执行通知,并告知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历经3小时将全部障碍物拆除完毕,当场将土地交付原告某经济合作社。
据了解,从2016年6月以来,陵水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要求和省高院关于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决策和部署,先行先试,采取了执行查控信息化、司法拍卖网络化、执行裁决监督化、执行分工专业化、执行实施警务化、保全措施执行化、执行团队协作化及建立“陪执员制度”等改革措施,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陵水法院共收案总数873件,结案总数802件,结案率91.86%;执行到位金额总数4699.69万元,执行到位率73.12%,同期对比上升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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