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时撞上玻璃储户诉银行索赔
姜女士到某银行网点取钱,因为营业厅排队的人太多,看见ATM机处无人便想穿过营业厅去ATM机取钱,但没想到营业厅到ATM机处有一面擦得很亮的玻璃,结果姜女士一头撞在了玻璃上,导致鼻骨骨折。姜女士于是把银行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昨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姜女士称,2017年1月6日上午,她到中关村某银行网点取钱,当时营业厅排队取钱的人很多,她进入营业厅后发现ATM机处没有人,于是打算穿过营业厅去ATM机取钱,但没想到从营业厅到ATM机处有一面玻璃墙,由于玻璃擦得很亮,上面也没有粘贴提示和防撞标志,她没有看见玻璃墙,结果一头猛撞到玻璃上。
姜女士说,事发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将她送到医院,诊断发现鼻骨骨折,大约需要花费3万元,但银行拒绝赔付。姜女士因此把银行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付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在庭审中,姜女士认为银行应该在玻璃上张贴警示,银行应该预见到存在危险,但当时银行却没有张贴,事发之后才贴上警示条,银行应该赔偿。
对此银行辩称,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事发的视频中看到,从大堂到ATM业务处理室之间的门,四边设置有明显的门框、且门框为深灰色,边框也不窄,与相邻的白色墙壁具有明显的区别;用于进出的门上装有硕大的把手。玻璃门没有安全隐患。
银行方面表示,姜女士的损害结果由其自身不小心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该由姜女士自己承担。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银行用于进出的大门与大堂到ATM业务处理室之间的门的外在状态一样,姜女士安全顺利通过推拉把手进入营业大厅,但进入大堂到ATM业务处理室之间的门时,头却扭向左边,没有注视前方的门框,且步履匆忙。因姜女士是成年人,她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姜女士撞到玻璃上完全是她走路不小心造成的,自身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后果也应承担。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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