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男子怀恨在心,纠集两友人持枪报复。福建古田县法院12日披露,依法判决彭天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1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9个月;彭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黄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黄涛与宋江因琐事争吵后怀恨在心,纠集彭天、彭宏意欲报复。嗣后,3人到古田县鹤塘镇一停车场寻找宋江,途中彭天、黄涛分别持改装的射钉枪、电棍。
在找到宋江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彭天持射钉枪朝办公室门外射击一枪,尔后彭天、黄涛被在场的黄明劝退至一楼,彭宏与宋江持续争吵并发生扭打。
彭天、黄涛见彭宏未离开办公室,便折回,行至楼梯拐角处时看见彭宏从楼梯滚下来,彭天便持射钉枪朝宋江射击一枪,致宋江腹部受伤,宋江遂躲进二楼办公室,闭门防卫。
彭天、彭宏、黄涛追赶至门口,用枪托、电棍、脚等敲击房门,彭天又持射钉枪朝屋内射击一枪,而后3人离去。案发后,黄涛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另查明,彭天、彭宏、黄涛均有吸食毒品劣迹。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天所持改装的射钉枪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认定为枪支;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宋江多处肠管贯通伤、弥漫性腹膜炎,系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彭天、彭宏、黄涛殴打他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查,在本案案发前,彭天便持有该改装射钉枪,故辩护人认为彭天在本案中仅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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