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姚某某为了查询车辆相关信息,伙同他人侵入“四川公安交警务云平台”。记者12日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获悉,姚某某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手机被没收。
24岁的姚某某是绵阳市盐亭县人。2016年8月,姚某某先后从杜某(另案处理)处以300元和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两个登录账号、密码及手机号,后姚某某用杜某提供的下载链接,在自己的手机上成功下载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软件,并用购买的账号和密码多次成功登录该平台,查询车辆相关信息。
经鉴定,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系国家事务类网站。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事务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打击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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