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学校招生时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海口网6月13日消息(记者陈丽园 通讯员郑茜圆)日前,海口印发的《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辅助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免费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单列,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此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办法》还要求,建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贴制度,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给予每学年3000元的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750元的资助,对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3000元的资助。
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4000元,硕士生3000元,本科生2500元,专科生2000元。获得有关部门同类救助补贴的不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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