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垃圾处理场,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竟被违法使用6年。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云南省梁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梁河县住建局”),6年来却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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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行政机关屡成被告:懒政惰政使公共利益受损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6-13 10:31

  一个垃圾处理场,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竟被违法使用6年。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云南省梁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梁河县住建局”),6年来却不闻不问。

  今年3月8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河县住建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中,行政机关屡屡成为被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今,云南各级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9件。仅今年5月,云南就有4家基层法院分别审结了4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懒政惰政使公共利益受损

  作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梁河县住建局一案,在德宏州引起了极大的关注,3月29日开庭当天,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

  公益诉讼人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11年6月,位于梁河县“红砖厂”北侧一侵蚀沟内的梁河县垃圾处理场,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便投入使用。由于疏于监管等原因,生活垃圾运至这里后,未严格按照工艺规范进行处理填埋,长期露天堆放,污水渗漏,给周边环境和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村民反映强烈。

  2013年7月以来,德宏州环保局和梁河县环保局分别3次对垃圾处理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整改,但都没有取得成果。

  2016年11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垃圾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梁河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2017年1月,梁河县住建局对垃圾处理场进行了整改,但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德宏州环境监测站取样检测显示,垃圾处理场地下水导流管被渗滤液渗漏污染,水体未经处理直接流向周围山沟,对周边环境造成侵害。

  就在梁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的当天,5月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也对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

  2013年8月1日,云南集腾商贸有限公司以9500万元成交价,竞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至大理集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出让金由该公司缴纳。虽然县政府批复,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公司缴纳了8700万元之后,便一直未缴所欠的800万元。

  对此,在长达3年多里,县国土资源局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欠款,还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虽然县国土资源局有过一次书面催缴,但一直没有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该公司在欠款未交的情况下,便对这块土地进行了房地产开发。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进行了催缴但未果,而其也没有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南涧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说。

  不作为、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也发生在林业部门。

  今年3月17日,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盈江县林业局因未履行森林保护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公益林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4年12月,盈江县瑞阳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盏西镇其租来的林地上,新修公路,采挖矿石,经测算,占用了国家级公益林地27.6亩。

  2015年4月,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移送检察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盈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

  然而,县林业局却直到法院开庭审理都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瑞阳公司实施监管,致使被毁林地的植被未恢复,生态功能长期遭到破坏。

  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3家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已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2016年,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云南分别在昆明、曲靖、红河、楚雄等8个州市开展试点。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9件,受案数位居全国13个试点省份前列。

  值得关注的是,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审理,对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环境起到了有力的司法助推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和当地政府也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案,寻找到了一些推进生态修复的有效机制。

  2016年6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云南省首例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被告人陈某为节约费用,在5天内,将其承接运输的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9车、568.34吨污染物,倾倒在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小漕塘弃土点。其中含有的高浓度有机物、氨氮、磷酸盐、重金属等,严重污染了小清塘弃土点周边环境。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上缴了10万元的生态修复费。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判令其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

  “这是云南首次要求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盘龙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说,这并非表明公益劳动可以替代刑罚,它是在刑罚之外,让被告人通过劳动的形式来弥补过失,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

  此外,公益诉讼林的建设也是一项有效机制。

  2013年,昆明市所辖的安宁市经过申请,用“异地补植”的方式,将存放于“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赔偿款,用于在安宁市水源保护区车木河水库开辟的“环境公益诉讼林”中补植林木。截至目前,这一全国首个“昆明环境诉讼林”已植树造林50多亩,种植水源涵养林树木4620株。

  随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阿子营街道的一处荒山上建成生态修复林150亩,5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周边湿地建成修复林180亩。修复资金全部来源于该院审理的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缴纳的异地生态修复费。

  截至今年6月,昆明市已在安宁市、盘龙区、寻甸县、东川区、嵩明县建成了5个“环境公益诉讼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生态修复资金账户入账541万元,支出526万元。其中,用于安宁公益林44万元、东川公益林49万元、嵩明公益林417.21万元。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由于环境案件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以及在环保执法中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致使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效率不高等情况屡屡发生。

  “云南各级法院通过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人诉求的审判方式,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履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说,国家设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实践证明,公益诉讼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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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文凌]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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