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面部和声音辨认、侦查实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当一起抢劫案与这些关键词发生了关联,就显得不同寻常。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通过加强案件亲历性审查,完善补强证据锁链,依法申请警察出庭作证,攻破了这起零口供案件。2017年2月21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赵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6月5日上午,在女儿回乡参加高考前,被害人孙美玲(化名)携女儿来到虎丘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沈学林的办公室道谢。
抢劫案证据单薄
2016年3月16日零点20分,理发店老板孙美玲像往常一样关门打烊,那夜下着小雨,她独自撑着伞回家。她的理发店和租住地都在马涧小区内,这片拆迁安置房是外地务工人员集聚地,也是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她上到二楼,感觉有人也进了这个楼道。当时她并没在意,当走到四楼家门口掏出钥匙准备开门时,一个身影从她身后闪过。楼道的灯早就坏了,她摸黑找到钥匙,此时,那个身影往五楼方向上了三层台阶,停了下来,回头看着她。她有种不祥的预感,可钥匙愣是插不进锁孔。黑影快步下来掐住她脖子,将她推靠在墙角,低声说:“把钱拿出来,你不要叫,叫了就掐死你。”孙美玲的七八百元现金和一部白色手机被对方抢走。两天后,她缓过神来报了警。
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风伟,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一部白色手机。经比对手机串号,该手机是孙美玲被抢手机,但赵风伟拒不供述抢劫犯罪事实。面对这起“零口供”抢劫案,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时也“吃不准”。虎丘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潘忠云连夜开始证据审查。从了解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来看,赵风伟曾因强奸罪两次入狱,一次抢劫罪因零口供而未能定罪,其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能力都很强。承办检察官最担心的还不是这些,而是案发在深夜,现场并未留下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检材,又没目击证人或监控录像,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客观证据十分单薄。
粉碎“幽灵抗辩”
承办人决定将目光锁定在被抢的白色手机上。赵风伟辩称,白色手机是3月22日左右在某公交站台等车时从一名中年女子手里买的。这种难以查证的辩解像幽灵一样,飘忽不定,而粉碎“幽灵抗辩”的最好方法就是排除一切怀疑。侦监部门积极引导侦查工作,他们调取该公交站台连续数日的监控录像,进行海量排查,从时间维度判断赵风伟是否有购买行为。
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查看赵风伟唯一使用的137手机号码在购买时间出现的地理位置显示,3月22日前后,他并未出现在某公交站台,而是出现在吴中区一家服装厂。公司考勤打卡记录和监控录像,也确认赵风伟上班的事实。
同时调查显示,案发当晚,赵风伟的137手机号出现在了马涧小区。案发次日后,该号码就一直停留在吴中某小区,直到归案。在事实面前,赵风伟坦白自己也曾租住在马涧小区,因工作变动,3月16日白天才搬到吴中区。
承办人找到了赵风伟在马涧小区和吴中区的两位房东。马涧小区的房东回忆说,3月15日晚9点,他来收房租时,赵风伟说不打算租房了,第二天就搬走。吴中区的房东也证实了赵风伟是在3月16日搬进房子的,而案发的时间恰恰就是3月16日凌晨。赵风伟对这个时间点自己身在何处的解释是:“马涧小区的房东走后,我就去吃晚饭,后在小区四处转悠,就回去睡觉了。”
开展面部和声音辨认
赵风伟被刑拘后,其辩护律师提出疑问:在漆黑的楼道里,异常紧张的心态下,时隔20天,被害人能否看清并且记住犯罪嫌疑人的长相?公安机关在辨认中是否存在诱导因素?可从事美发行业近20年的孙美玲却坚信自己的识人能力。
侦监科科长沈学林和承办人跑到公安机关,在资料库里选取了十余张和赵风伟面貌、体征相似的照片让其辨认,结果孙美玲很快辨认出赵风伟。
“这次证据复核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让被害人陈述侵害过程,看看与其在侦查机关的陈述有无矛盾;二是对被害人自认为超乎常人的人脸辨认能力进行测试。”沈学林说。
由于职业特点,孙美玲天天和脸型、发型打交道,看一眼就记住了。在陈述其被抢的细节中,她说对方是河南口音。这引起了沈学林的注意。随后,他指导侦查机关对赵风伟进行一次声音辨认。侦查机关连同赵风伟共找到7人,他们都来自河南,7个人分别用普通话说一句“你不要叫,叫了就掐死你”。顺序随机安排,辨认双方不见面。当排在第五个的赵风伟说完,孙美玲小声说了句“听着很像”。7个人依次说完后,孙美玲坚持自己听到的五号就是赵风伟。
在该案办理中,侦监部门通过补强证据,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逐一排列,在案件主要细节上得到印证,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足以形成证据链条,认定其抢劫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被害人因为长期从事理发行业,出于职业敏感,短暂接触后能够记住人的脸型、发型,其陈述符合经验法则。
进行侦查实验
如果说职业特点让孙美玲有了过人的面部辨认能力,那案发时漆黑的楼道是否具备看清对方面部的可能性呢?沈学林决定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
2016年4月16日零点20分,孙美玲像案发当晚一样走进楼道,在漆黑的四楼准备开门,一个身影从其背后走过,停在通往五楼方向的三层台阶上,双方对视10秒,然后黑影将孙美玲推在墙上对视30秒后,将其往下拉拽到三楼半的平台上,对视30秒。整个“侵害”过程,被害人两次位移,犯罪嫌疑人有三次位移。实验结束后,双方回派出所进行辨认。那个黑影是参与实验的公安干警小陈,双方在侦查实验前后都不曾见面。孙美玲很快从十余人的照片中辨认出小陈。
沈学林参与了整个实验过程。他发现,在三楼半的拐弯平台上有一扇大窗户,楼道门口的路灯从窗户里投射进来,具备看清面部的光线条件,确定了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庭审中,辩护律师对面部和声音辨认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检察机关依法申请参与辨认的6名侦查人员和1名见证人出庭作证。面对庭审可能出现的质询,检察机关做了充分准备和详细预案。经过4次开庭审理,充分证实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最终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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