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是个90后,大学毕业后当起了“黑客”。为给客户在互联网上推广广告,符某多次入侵多家企业网站系统,非法植入“代开发票”、“消除银行不良记录”等违法广告网页,进行网络推广从中牟利。6月15日,记者从海南二中院获悉,近日,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改判符某有期徒刑3年等刑罚。
2015年8月,一位客户通过QQ联系符某,要求在互联网上发“代开发票”的广告,约定一个月费用约5000元。符某便入侵上海某仪表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等多家企业网站,在网站服务器上为客户植入3000多个“代开发票”的广告网页。这些被植入的广告网页不仅占用网站的带宽,亦可通过“代开发票”等关键字被搜索和访问。该客户随后按照约定通过支付宝向符某转款6.4万元。
2016年7月16日,符某入侵上海某药业公司网站,非法植入6000多个含有“消除银行不良记录”等内容的广告网页。因客户未向符某支付费用,符某便停止为该客户植入广告。2016年8月8日17时许,网警发现有人在儋州市那大镇某网吧利用网络对他人互联网网站进行入侵和破坏,民警遂赶到该网吧将符某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6年等刑罚。宣判后,符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过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符某以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并添发广告,非法获利6.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符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当,海南二中院应予改判。鉴于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该案的主审法官指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数据、应用程序,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符某并未危害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也没有对被害人计算机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符某在被害人计算机系统网站植入广告的行为,不是增加该计算机网站的广告功能,而是利用该网站的广告功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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