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江北、山东济南、江苏宿迁等地在人流量大的交通路口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抓拍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现场大屏幕曝光、滚动播放。
曝光闯红灯者,是依法行政还是涉嫌侵犯隐私?众口不一。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通过技术创新破解难题应予鼓励,但同时也要注意公民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把握尺度,适度曝光。
大头照上了大屏幕
从今年5月3日起,济南市主干道经十路与舜耕路路口,架起了一块大屏幕。闯红灯的人们发现,刚走到路对面,大屏幕上就跳出了自己的“大头照”——闯红灯的过程通过短视频和四张照片完整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原来,济南交警在该路口安装了人脸识别抓拍系统,当红灯亮起后,如有行人和非机动车越过停止线,系统会自动抓拍四张照片,保留15秒视频并截取违法者头像,及时在路口的大屏幕上曝光。据悉,即便在晚上该系统也能清晰成像。
有媒体报道称,该系统运行后,路口的画风突变,原本总有一些人凑够一波就结队过马路,根本不顾交通信号灯,现在“红灯停、绿灯行”的记忆重新回来了,大家在路口耐心地等红灯。
“以前经十路与舜耕路路口每天闯红灯的超过百人次,现在也就十来人次,而且基本在早高峰,整体降幅在90%左右。”济南市交警支队科研所副所长李勇说,该系统震慑警示作用明显,绝大多数老百姓对此持正面评价。
目前,济南已经在全市50个通行量大、闯红灯较多的路口安装了人脸识别抓拍系统,即将投入运行。
除济南外,重庆江北、江苏宿迁也在积极探索将人脸识别抓拍系统运用到路口交通管理中。
重庆市江北区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张屹告诉记者,江北在五里店十字路口等两个行人通行量较大、闯红灯多发的路口安装了人脸识别抓拍系统。该系统具有提醒、警示、存储三大功能,感应到有人闯红灯时,发出“现在是红灯,请退回安全线内”的语音提醒;对仍然闯红灯者进行抓拍,在街口的显示屏上播放;上传数据库进行身份信息比对,作为后续处罚依据。
张屹说,群众对这个系统,有个从惊讶到不好意思再到接受后自动遵守交通法规的过程。今年年初试运行以来,行人过街守法率从60%左右上升至97%以上。
曝光程度各有不同
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张屹直言,费力不讨好,交警现场执法、交通劝导员现场引导,作用并不明显,有时被以“关你什么事”怼回来,如果进行处罚,还可能产生摩擦。
李勇也深有同感。他说,特别是早晚高峰期间,有的路口交警、辅警、志愿者一起上,仍然阻止不了闯红灯现象。处理闯红灯违法行为又存在取证难、违法者身份难确认等问题,即便处罚了,20元的罚款往往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实际上,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不仅有碍交通秩序,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江北区交巡警支队分析近年来辖区交通事故发现,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比逐年增高。
随着智慧交通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运用到交通管理中。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重庆江北、山东济南、江苏宿迁等地开始探索人脸识别抓拍系统。
李勇介绍说,在济南,系统抓拍后,将违法人员人脸特写传送至后台,与公安人像数据库比对,反馈后再进行人工确认,确认违法者信息后,通过路口大屏幕、报纸、网络等进行曝光,包括当事人头像、姓名、年龄、身份证号(隐去四位)、户籍所在地等。
如此曝光会不会涉及侵犯隐私?
李勇坦言,在路口安装系统之前,与法制部门专门研究过这一问题,结论是: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通过曝光一部分人警醒众人,达到保障出行人员权益的目的。
据了解,宿迁的做法是将违法者姓名(隐藏一位)、身份证号(隐去四位)、面部特写等信息在路口大屏幕上进行曝光。而江北区只是在路口大屏幕上曝光违法者的照片和闯红灯视频,不涉及姓名等身份信息。张屹说:“就是担心隐私权问题。”
创新保护隐私并重
针对这一新生事物,有媒体发起“闯红灯你的脸将被识别曝光,你赞成吗”的投票,在2000多名参与者中,赞成者近8成。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看来,在马路上安装摄像头抓拍违法违章行为没有问题,但直接曝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涉及到个人信息,一定要问一问法律依据何在?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而这个权力一定要法律明确授予。对行政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这一行为就可能被撤销。
李显冬说:“犯罪行为需要向单位通报,但一般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通报?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为原则性保护,公开必须谨慎,否则就可能侵犯隐私。”
据了解,之前有相关部门提出,曝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了“警方在行使执法权力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公布公民的相关信息”。
张柱庭说,当下,各地大力发展智慧交通,科学技术的运用对提高交通管理效能、执法精准度、减少错案都大有益处,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将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到交通管理中的创新做法应当鼓励。
这种创新有没有法律依据?张柱庭说,他没有找到相关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按照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现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特定环境,交警部门将公共信息采集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符合法治精神。
张柱庭建议,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要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已进入公共信息采集区域,违法行为将被拍摄并曝光,这样既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也起到警示提醒作用;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适当技术处理,涉及不宜公开的隐私,应当遮蔽或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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