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因销售不合格钢材并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海南亿联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处以243.5万余元罚款。
据了解,2015年4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创业路与紫园路交叉口西侧的钢材堆场、海南亿联铖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销的“燕山”牌、“小露珠”牌、HRB400E、HRB400两个等级,9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螺纹钢合计2872.4吨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两品牌、九种型号规格的螺纹钢进货凭证、出厂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书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其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螺纹钢。为查清案件事实,当日经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随后,2015年4月27、28、2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配合下,现场委托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两个品牌、九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螺纹钢1109捆(合计2872.4吨)进行“质量监测”抽样检验。
经检验,“燕山”牌、HRB400E等级螺纹钢等,因“重量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检验不合格”,被判定为“检验不合格”。经统计,不合格螺纹钢总合计326.5吨。根据该局对海南省钢材市场销售价格的调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总合计为811825.00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经该局领导批准,2015年5月22日,该局将该案件移送海南省公安厅进行侦查。
经海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派员前往河北省唐山市等地依法调查,海口市公安局认为,当事人客观上虽有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行为,但调查材料证明涉案不合格钢筋系通过合法正规的进货渠道购进,且对方销售公司均提供有合法的生产许可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以及销售合同印证,故其不具有销售不合格钢筋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决定不予立案。
经了解,当事人已于2015年9月21日将不合格的326.5吨螺纹钢全部退回“唐山宝泰钢铁集团乾城特钢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做废钢铁处理。
据悉,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的钢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钢材是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不合格钢材会导致工程建设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某拒不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且至今联系不上。
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811825.00元之3倍计24354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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