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十八届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反馈情况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第二次集中向社会公布,当天公布了中央巡视组对14所中管高校党委开展专项巡视的反馈情况。多个高校党委被中央巡视组指出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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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中国和世界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何巩固和发展已有成果、把这项艰巨任务继续推进下去?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突破,用制度来固化。
因此,就有了“两个责任”这个概念。
制度笼子
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巡视汇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等多个场合,习近平都多次提到“两个责任”。
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在这些问题中,除去人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视。在过去的理解中,抓党风廉政,似乎应该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因此,许多党政机关的主官,就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因此,强调“两个责任”,就是通过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笼子的一种做法。
守土有责
对于“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习近平曾指出: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
换句话说,党委、纪委、其他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一方失守或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制度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针尖大的窟窿就会漏过斗大的风。
事实上,2015年已经被定义为反腐的“责任追究年”——不仅要推动主体责任的层层落实,而且会强化责任追究,尤其是要突出问责。比如,2015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首次曝光了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涵盖广东、上海、山东、山西、湖南、云南等多个省市;2014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单位晒出的整改清单中,多家单位都晒出了有关国企央企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因为下属违法违纪而被追责的案例。
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问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情形以及相关处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问责提供“标尺”的同时,促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职尽责。
理顺关系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两个责任”的厘清,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这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比如,有的党委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开个会、讲个话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领导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因此,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同样,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和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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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 海口市民防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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