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姚说
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不同于工商注册的企业,社团不追求盈利和分红,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额外有事需要解决,那就一事一议。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安徽阜阳律协因为一张截图红了。图片上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为解决律师协会购房资金紧张,经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向各律师事务所借款,市级律所5万元,区县级律所3万元,个人律所1万元,无息借款。一年内还清县(区)所和个人的借款,三年内还清市直律所的。各律所接到这一通报后,在本月20日将款项汇入市律协账户,以便律协交纳购房款。
虽然有律师表示,律协是无息借款,大家能帮忙的帮忙,不愿帮忙也不强制;但是,这种做法无疑不妥。事实上,截图中的内容也完全没有任何强迫的意思,但依照单方面意思宣布的指定对象、指定时间、指定金额的无息借款,听起来完全不像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打交道。
不能忽视的是,在当下,律协作为行业自治组织,还掌握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能。虽然现在用了极大决心推动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有权招募会员的社会团体,依然或多或少地保留了相当多的行政职能。
为了让社团去除这种行政化色彩,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包括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阜阳市律师协会这样的做法无疑会越来越少。
不过,此一事件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作为行业自治协会的社会团体,不能“变相收费”,那和会员单位发生“借钱”这种经济上的往来,是否合理?按照章程,社团经费来源为会费、行政拨款与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发起社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社团中的所有成员,按照社团运营的一般模式,如果是按照预决算管理制度,在每年年初的时候即根据收入的情况制定支出计划,一般不超额支出带来赤字。另一方面,如果有需要额外支出的项目部分,社团则需要为此事定向筹款。
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不同于工商注册的企业,社团不追求盈利和分红,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额外有事需要解决,那就一事一议,外出“化缘”。比如阜阳律协,律协原有的会费和行政购买服务经费不足以支持买房经费时,那就需要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获得相应的项目资金。
从社团管理的角度而言,一般不存在拆借的需要。从社团财务审计的角度来看,一般也不存在借款做项目这一类别。社团的服务做得好,事情做得越多,得到的支持资金必然也就越多。反之亦然。社团超出目前的服务能力,寅吃卯粮搞发展,恰恰背离了社团发起的初衷。
像律协买楼这样的事情,有一个最简单的办法解决——既然社团目前负担不起比较好的办公条件,不如让那些不介意办公条件的人来为大家服务好了。
□姚遥(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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