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6月19日消息,近日,为开展“信用记录关爱日”资本市场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深交所公布4起违规失信典型案例,对违规失信行为敲响警钟。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加强守法诚信意识,珍爱信用记录,远离违法失信。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全面强化一线监管,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
一、G公司股东失信违背承诺案
2016年6月13日至6月23日期间, G公司某股东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G公司股份8,538,169股,占G公司总股本的4.03%,成交均价20.15元/股,成交金额为172,023,554元。该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自2015年7月16日起,未来六个月到十二个月间,若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50元的,将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该股东予以公开谴责。
二、ZH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案
ZH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某银行某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公司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ZH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公司的下属企业,ZH公司原控股股东A公司与深圳市JDA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公司将持有的ZH公司146,473,200股、占ZH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JDA公司。A公司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ZH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ZH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ZH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ZH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ZH公司控股股东JDA公司持有ZH公司146,473,200股,占ZH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ZH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与第19.3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ZH公司、ZH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ZH公司时任独立董事、ZH公司控股股东JDA公司和ZH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HX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案
2014年1月21日, HX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以HX公司控股股东LW 投资公司的名义与 CG公司大股东袁某签订HX公司收购CG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但朱某未让HX公司及时披露;3月10日,朱某又以其管理的DE公司名义与CG公司签订收购合作框架协议,取代上述签订的收购协议;3月11日,朱某以HX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义出具《履约承诺函》,承认上述两份协议的内容,承诺最后将由HX公司对CG公司进行重组;直至4月25日HX公司才公告因重大事项停牌,4月28日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拟以3.34亿元价格受让CG公司20%股权。
2014年8月,朱某开始与QN公司进行接触,并于9月安排审计评估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11月8日,与QN公司达成《HX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QN公司股权框架协议》,约定HX公司以25%现金支付、75%股份支付方式收购QN公司100%股权,但朱某未安排HX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HX公司直至2014年12月10日才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规定,深交所决定对朱某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ASC公司挪用募集资金违规失信案
ASC公司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AC债”,募集资金20亿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上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且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更。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ASC公司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的用途,而将其中11.35亿元用于其他项目及转借给他人,占募集资金总额的56.75%。经过整改,截至2016年9月末,未按约定使用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收回存放专户,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用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
依据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ASC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相关链接:
漳泽电力就超标排放回函深交所 疑问仍未消除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