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当事人周某来到了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龙泉法庭,亲手将锦旗送到庭长蔡红胜手中,周某满怀感激地说:“发自内心地感谢你们,我工资卡无故在境外被刷,多亏你们公正司法,现在银行已经全部把钱赔给我了,真心为你们的工作点赞”。
周某多年前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且是经常使用的工资卡。2016年10月13日晚上8点半左右,周某突然收到该卡在境外的消费信息,一次性刷取了人民币36063.5元。周某收到信息后就立即来到海口市公安局金宇派出所报警,在银行拒绝赔偿后,周某遂来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存款,被告则有为原告的银行存款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的银行卡在没有丢失和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其卡内的资金被他人在境外刷取,故可以认定,涉案借记卡内的资金交易是利用伪造的卡进行的。由此可知,被告银行的相关设置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卡内资金被盗刷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将盗刷的损失转嫁由银行的客户来承担,不仅有失公允,也不利于银行系统不断提高技术更新能力和硬件设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被告提出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保护银行卡的义务,从而导致了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取,对此被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被告未举证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被告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因未能尽到相应义务构成违约,而原告对其卡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取并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随后被告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一次性向周某支付了被盗刷的金额。
周某表示,“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丝毫没有偏袒,保护了我的权益,感谢法官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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