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学校、银行、移动公司之类份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窗口服务单位,却还沿袭着旧时的二衙门习气,动不动就把自己当老爷,要求市民去派出所开具相关奇葩证明交自己确认审核,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早在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正是其一。所以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此开具奇葩证明的要求也是大惑不解,但在开则违规、不开又不便民的两难之下,还是本着便民之旨给刘先生开了,并附语怒怼:“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的读书权利吗?”由此可见,受到现实因素牵制,公安部“18项不证明”新规的推行效果有所折损。
市民与这些窗口服务单位——要么企业法人,要么事业单位法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不说孩子读书问题与父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绝无半点关系,纵或学校对刘先生有违法犯罪记录存疑,那么,也该是由学校秉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自行去调查验证,而不能把举证责任转嫁给刘先生。就拿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来说,公安机关的具体说法就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即便如此,学校招生也与上述事项八竿子打不着。
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究其性质,本是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审批无外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两大类。国务院都在力推简政放权,多批次大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凡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加以解决的事项,就概不设置事前审批。可是,像学校、银行、移动公司之类份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窗口服务单位,却还沿袭着旧时的二衙门习气,动不动就把自己当老爷,要求市民去派出所开具相关奇葩证明交自己确认审核,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但像刘先生这样被奇葩证明折腾得磨破嘴、跑断腿,外加忧心忡忡,又能怎么办?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投诉吗?学校也不过是执行教育部门的要求而已。日前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就回应称:“这个《申请表》已经实施了5年,对于刘先生反映的问题,教育部门也曾经进行讨论,如果有更改,会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不再对个人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都已快两年了,可《申请表》里的开具奇葩证明要求是否删除,却还要再继续讨论……
为策应公安部“18项不证明”新规的顺利贯彻施行,避免市民被“奇葩证明”折腾得“磨破嘴、跑短腿”,减少空耗社会运行成本的情况,实有必要由更高层面进行统筹,安排各窗口服务单位所属系统——譬如学校背后的教育系统,银行背后的金融系统,都对系统内或还存在的各种奇葩证明开具要求,来一次大清理。并且,各系统除了强化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对于工作人员乱提开具奇葩证明要求的行为,也得设定罚则并严格执行。如此,派出所就奇葩证明怒怼相关窗口服务单位的事件,才有望最终绝迹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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