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对山东龙口放火案罪犯徐孝福依法执行死刑。执行前,徐孝福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经公开开庭审理,烟台市中院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徐孝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孝福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辆的恶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携带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牌号1路公交车。当日8时30分许,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时,徐孝福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引发车内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亡,乘客曲某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6人重伤,乘客谢某某等5人轻伤;乘客钟某等5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
作案后,被告人徐孝福逃离现场,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烟台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而迁怒他人、报复社会,采取极端手段,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6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徐孝福归案后,虽对放火事实作了供述,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认罪、悔罪态度差,其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徐孝福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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