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6月20日电 (记者张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借贷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而高利贷问题在内蒙古部分偏远农村牧区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整体进程。
为此,《通知》要求增强农村牧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规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牧区设立营业部,支持区内外企业在农村牧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鼓励增加信贷投放,确定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7个地区为试点地区,在征得农牧民同意的前提下,试行以农牧民财政补贴增信方式贷款,金融机构按照1∶5比例放大,实现农牧民可贷能贷,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通知》还要求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试点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为民间投融资提供借贷登记、合同鉴证、风险咨询等服务,以利率指数形式引导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
同时,《通知》明确提出推进农村牧区资产抵(质)押担保融资工作、提升保险兜底保障水平、增加农牧民资产性收入、完善农村牧区信用体系,稳妥处置存量高利贷,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农牧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贷款贴息政策,并对非法讨债和恶意逃废债严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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