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对方说,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而在北京,一次“假离婚”买房,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
中国青年报发表毛建国的观点:为了物质利益而无视婚姻的神圣,自然不可取。但正所谓“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要难”,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利益剥离入手,让“假离婚”无利可图。这就涉及制度设计问题。不必讳言,正是由于制度存在漏洞,这才造就了“见利忘情”的可能。如果在制度设计与执行上,防范可能的后果,“假离婚”概率自然会大大降低。“假离婚”背后有“真问题”。具体指向两点,一是婚姻信仰问题,表现为利益诱惑面前,能不能恪守初心、敬畏婚姻;二是制度设计问题,表现为在制度设计时,能不能科学严谨、防患未然。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生活负责,为了获得一些额外利益而“假离婚”,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不尊重。而一项制度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全面评估,防止造成可能的“副作用”。面对“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更应该关注中国式“假离婚”背后的真问题。
小蒋随想:法律上没有假结婚与假离婚一说,只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手续,就要承担相关责任与结果。具体到房子,一旦结婚后买房,配偶就要占50%的房屋产权;一旦离婚,划到前夫或前妻名下的房产与财产,就与净身出户者无关。所以有人调侃,假结婚需要勇气,假离婚需要真爱。在真真假假的婚姻中,闹出了太多情感与经济纠纷,上述折腾不是吃饱撑的没事干,而与“适应符合”政策规定休戚相关。必须指出,虽然管理者出台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规定是单纯的,但在客观上确实导致结婚或离婚成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规避某些限制的手段。面对其中的道德与社会隐患,管理者需要思考规则可能隐含的趋向与后果,加以修正和堵漏,不能冷观隐患成为风险性门槛。
让残疾人自证“失能”的冰冷与扯淡
背景:广东梅州市的刘先生给儿子办理入学申请;却被要求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民警表示,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此类证明,但碍于群众诉求,最终还是出具了。不过,民警在证明里附了一段话:“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权利吗?”
中国青年报发表于立生的观点:类似基层派出所就奇葩证明怒怼相关单位的案例,不绝如缕。国务院都在力推简政放权,多批次大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凡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加以解决的事项,就概不设置事前审批。可是,像学校、银行、移动公司之类份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窗口服务单位,却还沿袭着旧时的二衙门习气,动不动就把自己当老爷,要求市民去派出所开具相关奇葩证明交自己确认审核,岂不令人大跌眼镜?为避免市民被“奇葩证明”折腾得“磨破嘴、跑短腿”,减少空耗社会运行成本的情况,实有必要由更高层面进行统筹,安排各窗口服务单位所属系统——譬如学校背后的教育系统,银行背后的金融系统,都对系统内或还存在的各种奇葩证明开具要求,来一次大清理。各系统除了强化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对于工作人员乱提开具奇葩证明要求的行为,也得设定罚则并严格执行。
小蒋随想:我最近也遇上了类似的事。作为残疾人的我,要申请一项与残疾人有关的服务,被残联要求去三级医院(我问具体去哪家,被告知“哪家都行,三乙也行”)开一个“失能证明”。残疾必然伴随着相关“失能”,这其实不证自明。而且,在此前申领残疾证时,我已经去指定的医院、找指定的医生做过有关鉴定。让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再去医院鉴定,岂不是重复鉴定、折腾人?虽然心有“不理解”,但不得不照办。我先去了附近一家三乙医院,对方说自己科室不全,没开过类似证明,无功而返。我又去了一家三甲医院,被告知可以开鉴定证明,但要残联先出具请医院对我做出鉴定的介绍信,还给出了介绍信的标准格式,要求盖残联的章。我把这情况又和残联“汇报”,目前仍在等残联的“研究决定”······办这件事,健全人尚且“跑断腿”,更别说坐轮椅的我。更让我失望的是,残联工作人员对有关规定同样“不清楚”,他们不断“请示”上级,给我的答复很模糊,医院又提出了医院的要求,各有各的规定与要求,让办事人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如果说证明“你妈是你妈”尚且有外人不知道你妈是谁的可能的话,让明摆着是残疾人的人反复证明自己残疾与失能,还设置了各种手续与门槛,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高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顶层设计有了,但到了具体执行的基层环节,一些机制与规定性的障碍并未改变,甚至还在增加。如果这样的情况继续下去,消磨掉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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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假离婚抵10年收入,是很LOW的阶层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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