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2日消息(通讯员黄心宇 罗凤灵 见习记者潘睿)“横亘于历史通道上的那堵私建围墙已被强制拆除,困扰我们相邻两家多年的通行纠纷终于解决了,感谢法官秉公执法、司法为民。”22日上午,一起邻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罗某专程从乐东县赶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亲手将锦旗赠予海南二中院合议庭法官,表达感谢之情。
据了解,罗某与纪某同为乐东县某村村民,两家房屋隔道相邻。2014年10月起,因罗某陆续拆旧房建新房,使用涉案通道通行,纪某认为该通道为其“家族专用通道”,罗某无权使用,并于2015年初在罗某新房门前修建了一堵围墙。罗某认为该通道为“村用通道”,纪某修建围墙妨碍其通行,要求纪某拆除围墙。
双方发生纠纷后,矛盾持续升级,经村委会调处亦未得以解决。罗某遂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纪某停止侵害涉案通道,拆除其修建于涉案通道、堵塞罗某家通行的围墙,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到乐东县涉案地勘察现场,在询问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审理查明,罗某家旧房和新房的坐向并未改变,仅将新房大门从涉案通道东边出口外侧挪进东边出口以内,紧挨东边出口;纪某在距罗某家新房门口约25公分处修建围墙;涉案通道西端和北边的房屋(含纪某房屋在内)均有自家庭院及院墙。合议庭法官认为,本案应重点审查纪某修建围墙行为是否妨碍罗某家通行,而涉案通道的性质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罗某家新房大门西移并未对纪某使用涉案通道通行产生影响,罗某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并使用涉案通道通行系为满足正常的通行需求。纪某以涉案通道为其“家族专用通道”、罗某改变房屋大门位置未经其同意为由修建近距围墙,有悖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和农村邻里关系相处之情理。故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纪某的行为已妨碍罗某家使用涉案历史通道正常出入通行,有损罗某家房屋必要通行之便利。海南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纪某应拆除围墙,恢复涉案通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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