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庭宣判。(法院供图)
海口网6月24日消息(通讯员孙大伟 薛逢侠 见习记者潘睿)6月24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昌江县人民法院对海口毒贩邓某龙进行了公开宣判,邀请30多名学生和社区群众到场旁听,宣判结束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邓某龙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悉,201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邓某龙与杨某玲(同案被告人,女,已判刑)合伙在海口贩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邓某龙负责联系广东省徐闻县毒贩“钱哥”购买海洛因,由杨某玲的妹妹杨某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回海口交给杨某玲贩卖。此外通过邓某龙介绍,杨某玲还认识了广东省徐闻县的毒贩“红哥”,并自行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红哥”通过货运方式将甲基苯丙胺邮寄到海口,由杨某欣接收后交给杨某玲贩卖。
2014年9月13日23时许,邓某龙联系“钱哥”购买海洛因4块,并由杨某欣将毒品运回海口。当晚,杨某玲向“红哥”购买的4条甲基苯丙胺亦通过货运方式邮寄到海口,邓某龙驾车载着杨某玲、杨某欣到海口滨江路,由杨某欣接取到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回到杨某玲租住房。后杨某玲打电话给其子蔡某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让蔡某辉将所购毒品运回琼山区红旗镇龙扶村的家中存放。次日凌晨1时许,当杨某欣将装有毒品的纸袋交给蔡某辉时,二人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共缴获海洛因1401.4克,甲基苯丙胺3999.6克。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并指挥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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