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是我国首个器官捐献日。今年,距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器官移植法律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整整10年。这部法规明令禁止了器官买卖,明确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它使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法治化道路,也为此后十年的改革拉开了序幕。
“每一年都在进步,”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对记者说。
十年间,中国在器官移植捐献上的改革力度斐然,其中力证是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多位受访者认为,十年过去了,条例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状,改革中凸显的一些问题也亟待通过修订条例明确下来,包括确定多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对捐献者及其家庭的帮扶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黄洁夫提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没有把人体器官捐献的条例纳入其中,目前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他的提案之一便是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从名字来看,黄洁夫的这份提案建议该法规修订时名称中增加“捐献”两字。实际上,这两个字的变化背后是对十年改革经验的总结,以及明确对未来发展事业的法治化路径。
呼吁修订声音源自改革深入
条例出台3年后,呼吁修改的声音就已出现。
2009年开始,中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改革进入了快车道。当年8月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原卫生部在上海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
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珮云与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探讨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改革的路径已经明晰,那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谁来承担?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实际上,2010年1月,原卫生部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函,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这意味着,中国红十字会实际承担的职责已远超条例中列出的“宣传等工作”,比如开展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系统建设。
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对记者表示,卫生部正在争取年内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月,10省份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随着改革快速启动,通过修改条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成为多方共识。
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有原卫生部的委托函,但是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想法,中国红会相关人士依旧希望能够通过条例的修改将红十字会的职责明确下来。基于这一想法,当年还曾起草过一个完善修改框架。
他表示,当年对于修改的讨论非常深入,修改方案也递交相关部门。然而由于器官捐献工作启动不久,仍需积累实践经验等原因,修改事宜被搁置。
虽然国家层面的修订被搁置,但地方上一直在行动。
目前,我国有1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5个副省级城市如深圳、南京、武汉也出台相关法规。
2003年,深圳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为我国在2007年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提供了参考和地方实践。
深圳卫计委称,今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捐献涉及多部门 亟须明确职责
2015年是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改革事业上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一年: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
在当年全国“两会”上,器官捐献和移植成为热门话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郭长江递交提案,再次建议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黄洁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远远不适应当下器官移植捐献工作的需要了,其中对红十字会的表述应该按照最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来修改。去年年底修订通过的《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设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副主任侯峰忠曾做过梳理,涉及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部门多达16个。而目前的条例中仅指出主要实施这项工作的卫计委和各地红十字会。
“器官运输涉及交通部门,对器官捐献者的救助涉及民政部门,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报销涉及社保部门。”侯峰忠说,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发展需要条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去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这是我国在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上联合下文涉及部门最多的一次。“绿色通道”的建立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大量的器官不再浪费在路上,挽救了更多人的生命。
在侯峰忠看来,器官捐献和移植涉及的问题非常广,各个部委联合下文之前沟通时间长、流程多。如果解决每个问题都要以联合下文的方式,这样的效率与目前器官移植和捐献事业的快速发展是不符合的。
自2015年我国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后,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速度进入了“快车道”。黄洁夫对记者表示,2015年我国实现了2776例捐赠,2016年4080例,而今年或将增加至5500-6000例。
12省份出台地方性救助政策
“每一个器官捐献的案例,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不幸。”侯峰忠说,器官捐献者几乎都是因突发意外或突发疾病过世的。有的家庭为挽救孩子,倾家荡产。有些捐献者家庭面临巨额医疗费,有着“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困难。
记者了解到,在捐献工作中,对捐献者的医疗欠费、丧葬补贴,对捐献者家属的误工补贴、困难救助,以及对捐献工作的保障和激励等费用支出始终是绕不开的问题。
2012年5月,深圳打工妈妈袁德珍在半年内接连失去丈夫和儿子。她做出决定:将自己脑死亡的11岁儿子田干的所有器官及遗体捐献出来。田干手术费用总计五六十万元,欠费近6万元。对此,红十字会通过专项救助资金和社会募捐帮忙筹集。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出台了针对器官捐献者家庭的一些扶持政策。
2012年,浙江省率先出台器官捐献者人道救助系列政策,对需要由捐献者自付的医药费,将争取由有关部门设立的大病补助、贫病减免等专项经费支持解决;在南京和重庆等地,人体器官捐献者可获免费殡葬服务。
然而,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力量、财政和社会支持力度等的差异,各自的政策标准不一,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规定,对各省工作的开展起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弥补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的不足。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也委托有关方面开展了这方面的课题研究,各省份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到2016年7月,上海、天津、广西、湖南、湖北、贵州、江西、山东、浙江、辽宁、河南、重庆等12个省(区、市)出台地方性救助政策:由红十字会成立器官捐献的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捐献者家属医疗补贴、殡葬补贴、误工补贴、生活困难救助、上学救助、大病救助等方面的支持。
侯峰忠认为,这与地方领导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修订条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需要的经费保障哪里来?对捐献者的殡葬优惠政策和困难捐献者家属扶持怎么保障?这都需要条例明确对捐献者的殡葬优惠政策和对其家庭扶持政策。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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